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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

    来源: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5-18

      各市(州)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全省社会组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参与乡村振兴,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有力举措,更是社会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广阔舞台。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乡村振兴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现就我省“十四五”时期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和系列指示精神,指导社会组织把国家和省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政策支持纳入党建学习主要内容之中,强化政治责任担当。全省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发挥好“两个作用”,团结带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乡村振兴系列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加强党建引领,发挥示范效应。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融入到乡村振兴重大战略中来,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党组织与村(社区)党支部结对共建,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要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领导,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参与乡村振兴的服务动能。各级社会组织要通过搭建与会员单位的党建平台,发动更多会员单位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振兴,鼓励社会组织党组织探索建立“党建+乡村振兴”模式,丰富社会组织“进乡村、助振兴”活动,让党旗在乡村振兴一线高高飘扬。

       (三)加强成果巩固,确保有效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在5年过渡期内,保持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慈善组织认定、表彰激励等现有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帮扶相关政策不变。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适当增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指标和权重。对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入驻、评比表彰优先推荐、慈善组织公募项目备案优先办理、公募资格优先审定。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参与帮扶纳入乡村振兴一体部署、统筹谋划,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社会组织参与特点,出台、优化服务保障措施,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要动员慈善组织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慈善项目。各级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四)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参与实效。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引导社会组织围绕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特殊群体关爱、乡村治理等实施帮扶,启动一批社会组织帮扶合作的重点项目,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的特色品牌,推广一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和结对帮扶的典型案例。各级社会组织要力争全员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到2025年底,20个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县,每县有3家以上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和4A级以上全省性社会组织结对帮扶,结对帮扶的社会组织至少有一个重点工作村;30个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每县有3家慈善组织和4A级以上社会组织结对帮扶;36个乡村振兴引领示范县,普遍开展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行动和社会组织乡村行活动。各级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担当作为,努力将工作重心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逐步向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转变。

      二、工作举措

      (五)建立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工作联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社会组织间要加强信息沟通,明确联络人员,建立会商和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出台政策措施,抓好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乡村振兴部门要根据社会组织特点,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纳入统筹、一体谋划、一并布局。民政部门要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内容,要积极为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大力培育发展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配合乡村振兴部门及相关行业需求,支持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支持体系,推动扶贫类社会组织转型到乡村振兴领域,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开展社区融入、特殊人群关爱、创业就业帮扶、社区人才培育、资源链接等服务,要依托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推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较大辐射力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对口参与乡村振兴重点县帮扶和推动东西部协作。

      (七)搭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服务平台。各级民政部门与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依托政务网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在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建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专栏,完善信息互通、共享和发布机制。在贵州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和乡村振兴云平台及时发布乡村振兴相关信息,积极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搭建乡村振兴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各类乡村振兴供需信息和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结合贵州省集约化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与社区合作建立直接信息沟通渠道,实现精准有效对接。

      (八)推动社会组织乡村振兴项目库的共建共享。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并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面向困难群众和地方,加强摸底、走访、调研、筛选,通过“问需于民”“问计于社会组织”等方式,建成聚焦困难群众关切、“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便于社会组织参与的需求项目库。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库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动员相关领域社会组织深入乡村,围绕基层需求多层次、多领域、有重点的参与相关项目及提供配套服务,提升项目实施成效。鼓励社会组织结合自身能力和调研情况制定公益领域帮扶项目,积极争取省内外公益资源推动实施。要通过贵州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等载体,及时面向社会组织推送项目,推动资源、项目、人才向基层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

      (九)推动社会组织围绕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结对帮扶。积极推动全国性社会组织、东部发达地区特别是广东省社会组织和全省性社会组织到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村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从智力支持、专业指导、产业扶持、招商引资及公益援助等多个方面开展帮扶工作,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组织中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基金。慈善组织、4A级以上社会组织及全省性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支部要主动到一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帮扶,谋划提出支持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的供给项目。行业协会商会可利用行业优势和商业资源,带动会员单位为帮扶地区引入产业项目和资金,助推帮扶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助力产业振兴;学术类、科技类等专业社会团体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可积极参与捐资、捐物和消费扶贫等项目,并在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帮扶地区提供智力支持,助力人才振兴;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可重点支持资金需求较多的帮扶项目,针对当地帮扶需求设计公益项目,为当地链接资金、教育、医疗、文化等资源,助力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为社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工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指导,收集和发布各类信息,经常性进行督查和调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本地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调动本地社会组织资源参与乡村振兴。各级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对接协调处理,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切实研究参与乡村振兴的新路径和好办法。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工作格局。

        (十一)加强资金支持。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优先重点向社会组织购买参与乡村振兴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乡村振兴项目,推动各地财政有关资金采用奖补资助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安排公益创投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示范点和培育孵化基地建设,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十二)加强宣传激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将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纳入乡村振兴各类表彰范围,要通过发布表扬通报、择选典型案例、发放活动参与证书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要积极在地方政府和民政及乡村振兴部门官网、微博、微信、主流媒体、自办媒体,总结和宣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深厚氛围。

      (十三)加强行为规范。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要督促社会组织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办事,不得以乡村振兴之名,行乱收费、乱评比、违规募捐等牟利活动之实;不得与假借乡村振兴名义从事违法勾当的非法社会组织勾联;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账户、场地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乡村振兴进行虚假宣传,发现非法社会组织要及时举报,及时处置和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保持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零容忍”。要建立健全帮扶项目规范管理制度,主动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全面地公开有关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市州民政局和乡村振兴局于5月13日前向省民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报送各市州、县(区)联络员名单。4A级以上全省性社会组织、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于5月13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联络员名单。各市州分别每年于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情况(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存在的困难问题、下步打算等)报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附件:1.市(州)、县(区)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联络员名单

            2.4A级以上全省性社会组织、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联络员名单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小兵(省民政厅),0851-86857904;黄星(省乡村振兴局),0851-86892553)

      附件:1.市(州)、县(区)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联络员名单.docx      

                2.4A级以上全省性社会组织、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联.docx


    原文链接:http://mzt.guizhou.gov.cn/ywgz/shzz_51934/202205/t20220517_74089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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