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本市法院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普法宣传及其他审判职能延伸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司法保护。
日前,市高院从本市2021年以来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
母婴护理机构未尽妥善照护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白某与某母婴护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为其及新生儿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天数28天,总费用29741元。白某与孩子于2021年1月30日入住被告某母婴护理公司处。同年2月4日,孩子胸部红肿伴随发烧,经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右胸部皮肤软组织感染、颅内感染黄疸”,并住院治疗。白某认为孩子病症系因该母婴护理公司护理师洗澡、抚触等行为直接接触孩子皮肤,以及护理师患有咽炎反复咳嗽导致,遂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与该母婴护理公司的服务合同既包括对产妇进行产后护理,也包括对新生儿的护理,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看护者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
针对此类具有特殊依赖性的服务对象,除了合同约定义务外,提供服务一方还应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诊断结论可以表明白某的孩子在母婴护理公司接受服务期间,大概率存在被环境感染的因素,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且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因果关系盖然性、侵权人注意程度及公平原则,酌定某母婴护理公司对白某孩子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用(奶粉费用)、交通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母婴服务机构侵权纠纷,维护新生儿健康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月子中心、月子会所等母婴健康服务行业迅猛发展,但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尚不健全,母婴照护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因照护不当导致新生儿或产妇健康权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母婴护理服务行业专业性较强,服务主体应在严格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尽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该案的裁判对于督促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审慎提供服务,严格履行“善良管理人”责任,保障新生儿健康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未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02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时年17周岁)在明知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河北区、滨海新区等地招募多人办理银行卡并收购,再交由同伙利用涉案银行卡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350万余元,黄某获取非法利益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伙同他人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初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黄某的父母早年离异,其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多年来,黄某父亲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对其疏于管教。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对黄某父亲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案是人民法院责令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教挽救迷途未成年人回归正轨,不仅需要刑罚手段干预,更需要家长落实家庭教育责任,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家庭教育缺失问题,依法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及时邀请区妇联工作人员及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指导,引导家长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帮助家长学会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家庭教育指导常态化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中,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2018年,张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天津某银行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借款55万元,以其名下个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张某某因病去世。
2020年,因借款到期后未能全额还本付息,该银行将张某某的继承人伏某(张某某之妻)、张某(张某某与伏某之婚生女,张某某去世时为5周岁)、沈某(张某某之母)诉至法院,要求在涉案房产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伏某、张某、沈某在继承的其他财产范围内对张某某欠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原告天津某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故张某某继承人对张某某所欠该银行的债务,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但鉴于张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伏某的收入能力,从有利于保障张某受教育及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考虑,认定在张某某的遗产中优先为张某留存自张某某死亡至张某成年的生活费用151000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遗产,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条确立了遗产必留份制度,为维护继承人生存权,为其生活需要保留必不可少的财产。
在该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某欠付银行贷款,且该债务设立了抵押登记,由于被抵押房屋价值并不高,如果优先偿还债务后剩余的金额极少,且被继承人张某某其他遗产价值亦较低,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虽有母亲抚养,但其母收入有限,如上述房屋被执行后,母女俩生活将难以为继。经综合考量,法院依法认定优先给张某留存必要的遗产,剩余抵押房产变现价款再行清偿欠付银行债务。案件裁判结果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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