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统一天津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纳入限购范围的规则,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房产行为,明确天津区域涉住房司法拍卖竞买人受限购政策约束的有关事项及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流程。
《通知》要求,天津法院对坐落于天津市区域内的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在发布公告时应明确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并提示相应法律后果。其中,因竞买人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司法拍卖无效、虚构购房资格或恶意串通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的,将被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进一步优化了购房资格审核流程,明晰了各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司法拍卖房产成交至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期间,在买受人按照天津市购房资格政策文件提供购房资格的审核材料后,天津法院应及时向房产所在地住建部门送达《购房资格查询函》,住建部门经核查后进行书面反馈,涉及核实买受人相关不动产登记情况时,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予以配合。经多方联动审查后,对于具备购房资格的,天津法院及时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
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房抵债或者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时,将参照《通知》办理。
此次调整,体现了天津法院贯彻“房住不炒”的原则,通过多元联动机制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坚决防止通过司法拍卖投机炒房的行为,将进一步规范房产司法拍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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