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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展示本市法院系统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成果,近日,市高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本市法院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准确界定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认定规则

      维护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ASK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SK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等销售。M商贸有限公司曾被授权为SK润滑油的经销商,后被解除经销授权。

      因产品质量投诉沟通出现问题,M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文章,将2015年某诚信汽车修理厂和2016年某国宾汽车修理厂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所涉汽车发动机照片附在文章中,并加注文字说明,涉嫌使消费者认为,是因为使用SK润滑油导致汽车发动机出现问题。

      该文章经M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评论。ASK公司认为,该文章构成对其公司的商业诋毁,故起诉要求M商贸有限公司及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M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判决驳回ASK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市二中院认为,M商贸有限公司、张某通过微信发布的文章中,文字表述部分基本属实,虽用词不完全准确,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商业诋毁的程度。但是,文章后所附汽车发动机照片及文字说明,给消费者带来的直观感受,是使用SK润滑油导致了汽车发动机出现问题,甚至部件报废。

      两家公司之前曾存在代理关系,M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发布自身曾代理品牌产品的负面信息,极易造成社会公众对该品牌的高度不信任。M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未尽核实审查义务,误导公众,损害了ASK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市二中院遂改判M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通过微信发布负面言论传播的商业诋毁案件。该案明确了法院审查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相关规则,明确了经营者通过网络公开发布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的负面言论时,应尽相应审慎义务,对经营者的言论自由可以形成有效规范。

      积极发挥调解中心专业优势

      妥善化解跨境纠纷

      2019年11月20日,H国际物流公司委托DAG公司代理运输两批货物,起运地为德国法兰克福,目的地为乌拉圭蒙得维的亚。双方约定适用德国法和《德国货运代理人标准条款和条件2017》。

      DAG公司实际委托德国HS航空公司运输货物。货物于同年11月27日自德国法兰克福起运,并于次日抵达乌拉圭蒙得维的亚机场。

      运抵当日,双方发现仍有一件货物滞留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该货物于同年12月1日运抵。运输完成后,H国际物流公司以“最后一件货物晚到”为由,拒不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DAG公司提起诉讼,请求H国际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92349.78欧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公证认证费用等12625.41欧元。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运用智慧司法平台,经过线上线下多轮磋商、法官与调解员联合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秉承“合作共赢”的理念达成调解意见。H国际物流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DAG公司支付运费80000美元。H国际物流公司按约定向DAG公司支付和解款,双方之间因该案而产生的争议全部解决。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有意继续开展新一轮合作。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市首例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多元化解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专业优势,通过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国内外当事人秉持国际通行规则,依法依约实施经营活动,增强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事主体对我国投资经营的信心,依法服务保障了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

      精准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规范国际航空货运行业有序发展

      K国际货代公司接受案外人S通信公司的委托,为其出口的手机及数码相机产品提供航空运输代理服务。K国际货代公司就上述货物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其中载明了起运机场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途经地为美国迈阿密机场,而执行运输的航空公司为第三人D航空公司。

      S通信公司就上述托运货物在S财险公司处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于2015年5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机场,并于当日卸货,但被人使用伪造证件及提货手续提走,丢失货物价值为1189972.5美元。

      K国际货代公司认为,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规定,S财险公司主张权利的期限为2年,期限已过,S财险公司已丧失主张索赔的权利。此外,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应以货物损失发生时每公斤19个特别提款权的责任限额确定。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涉案货物系使用航空器进行的国际运输,出发地为中国天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美国迈阿密,中国与美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且当事人未明确排除公约适用,故该涉案航空运输部分争议应当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2年期间虽未明确时效的中止、中断,但规定了对于期间的计算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从我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来看,航空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且可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而发生中断。

      据此,S财险公司向K公司主张索赔的权利并未丧失。此外,考虑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对公约责任限额的复审是基于通货膨胀的因素和公平原则,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所公布且生效的责任限额标准,即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作为责任限额,最终判决K公司赔偿S财险公司货物损失890192.16元人民币。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适用最广泛的国际公约,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案积极回应了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国际航空货运权责关系、审理同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也为准确适用公约、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处理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积累了实践经验。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mcwiwst1188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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