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州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采取灵活保全措施,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甲公司系专业景观园林绿化企业,被告乙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商。几年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在乙公司开发的小区内进行绿化。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2000多万元。
起初,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工程款却未能按期支付,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蓟州区法院。同时,该景观园林绿化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正在开发建设的在建工程进行查封。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期限均达成一致。当提到保全措施时,被告表示因公司现在尚无其他资金来源,偿还工程款主要依靠销售房屋的房款,因此要求原告立即将全部保全措施解除。
对于被告的要求,原告有自己的考虑,如果现在解除保全措施,将来被告的其他债权人继续查封,原告的权益如何保障。为此双方产生分歧,互不相让。
几天后,等双方冷静下来,承办法官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对于确定销售的房屋,原告随时配合解封,但被告需将销售的房款中一部分优先给付原告用于偿还欠款。随后,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法院交来了一份解封申请,对被告在调解时提到抵账的两套房产申请解封,按照约定,被告也如期将其中的一部分款项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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