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市三中院始终坚持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检验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尺,忠实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理念。近日,该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年近花甲的高某因患精神疾病在本市某医院治疗期间,拖欠住院费近一年之久。医院与其协商未果,将高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一审期间,医院申请追加高某的工作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由高某父女二人共同承担欠付医药费用,高某女儿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三中院。原来,高某的女儿之所以不愿承担父亲的医疗费,是因在其十几岁时父母已经离婚,此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感情不深,直至父亲因病住院才作为家属进行必要签字。
高某的工作单位认为,对高某已经尽到善意扶助义务,多次陪同其及时就医、垫付医药费等,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医院表示,一审判决后,高某还在住院,已再次拖欠治疗费用,会继续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情况,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承办人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找到高某的前妻,向其释法说理,并耐心听她诉说家庭情况。随后,承办人又分别与医院和高某工作单位沟通,结合实际情况,对各方进行调解,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最终,在承办人的努力下,三方达成和解,由医院减免部分费用,高某工作单位出于人道关怀进行帮助,高某女儿则补齐余款并办理父亲的出院手续。
目前,高某的病已得到有效治疗,并由女儿赡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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