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络主播单方解约停播,造成5年合约只履行了3个月。为此,某传媒公司起诉要求主播支付天价违约金50万元,并解除合同。法院经综合研判,作出了理性判决。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新兴行业,因其门槛低、回报丰厚,吸引了许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但当他们实际工作后发现,这与自己想要的生活相差甚远,想离开时面临的将是高额的违约金……
24岁的张某是名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与某传媒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如张某在合同到期前单方解除合同,应按照文化传媒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总额的1000%或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合同订立后,张某工作了大约三个月,因通宵直播身体不适,就离开了公司,不再进行直播。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于是诉至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53万余元,并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传媒公司与张某订立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演艺义务,无故离开传媒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张某仅与传媒公司履行合同不足三个月,相对于整个合同期限占比较小,张某也并非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网红主播,其发展前景不明,且直播行业收益水平起伏较大,可以预期的期间不宜过长,再加上张某在直播期间确因身体原因曾经请过病假,其违约的程度较轻。
结合张某三个月取得的平均收入,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8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如果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支持天价违约金,会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不符合民法典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不利于规范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秩序。
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时应立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考虑网络主播的违约轻重程度、收益情况,经纪公司对主播的投入情况,还要区分网络主播的影响力,应维护契约精神,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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