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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晒出履职3年成绩单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日前,市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3年来的工作成果及典型案例。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履职办案,截至2022年3月31日,共计受理案件10181件。其中,民事案件10164件,行政案件6件,刑事案件11件。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8781件,涉及集中管辖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垄断等案件872件。

      坚持精品战略

      高质高效完成审判工作

      3年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1年较2019年收案同比增加175%。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占比大、增长快,3年共计受理7864件,占收案总数的78%。刑事、行政案件逐渐增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垄断纠纷、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互联网黑灰产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域名、软件应用市场的著作权纠纷,以及化学、生物、芯片等领域的专利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同时,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批首创性标杆案件,如全国首例声音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全市首例以许可费认定损失数额的侵害技术秘密刑事案件等,一些知名作品、商标得到有力保护。

      坚持改革创新

      建立健全审判体系

      3年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判“三合一”机制成效显著。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审结7件,严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犯罪行为。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件,审结3件,积极引导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处理标准与司法标准相统一。

      该法庭在全国首创跨域调派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人才共享机制,向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申请,由最高法异地调派技术调查官。当前,技术调查官制度稳步运行,在健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方面,形成了全国可借鉴的“天津模式”。

      通过组建技术类案件审判团队、著作权案件审判团队,实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进一步完善技术类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模式,深度挖掘典型案例。

      坚持服务大局

      有效保障创新驱动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深入研究和探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问题,充分运用临时性保护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依法审理涉生物医药、芯片等领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核心技术和重点产业保护力度持续提升。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坚决打击市场中“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妥善处理企业与离职员工的涉及专利归属及奖励的纠纷,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该法庭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截至目前,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已与天津海关、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以及多所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协作机制。

      积极回应科技型企业新需求,服务保障天津和辖区高质量发展。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创新知识产权诉讼服务新模式,以科技型企业为司法服务重点,推动诉讼服务全方位和常态化。

      3年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先后与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等十几家单位召开座谈会,调研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需求,服务保障天津和辖区高质量发展。同时,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推动天津与河北雄安知识产权审判交流与合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力度,支持、服务雄安新区建设。

      办理全国首例声音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T网络公司享有由6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声构成的声音商标。被告H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平台使用了涉案声音商标。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方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使用辨识度,仍进行使用,具有主观故意,极易造成用户的混淆,误认为被告经营的网站客服系统由原告提供或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等费用113万余元。

      该案系全国首例声音商标侵权民事案件。T公司的社交软件知名度极高,而涉案商标作为该软件中发送消息的提示音,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为消费者熟知,并将其与软件、图标等建立了比较稳固的联系,具有较强的识别性,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辩称,涉案商标在自己使用时并未进行注册,但法庭认为,涉案商标注册前实质上以商标的形式在消费者实际使用中发挥了识别产品的功能,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案为声音商标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借鉴,对认定是否构成同类服务明确了考量要素,对未注册知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保护路径。

      通过行为保全方式

      禁止被告出口涉嫌侵权产品

      原告B公司是一家法国著名童车生产商,享有“可折叠婴儿车”的发明专利。被告三家公司分别为货物出口代理商、童车销售商及童车生产企业。

      原告主张上述三家公司生产并出口至海外的一批婴儿车侵犯了其专利权,申请海关暂扣该批货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告出口涉嫌侵权的货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经现场勘验、样品提取、组织听证、专利技术特征比对,逐项分析上述因素后,裁定被告不得出口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权的童车产品。同时,向海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该批货物未能出口。

      该案是全国首例在发明专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通过行为保全的方式,禁止被告出口涉嫌侵权产品的案例。不同于以往权利人多采用财产保全的方式,阻止侵权产品出口,该裁定直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出口被控侵权产品,不仅避免了被控侵权产品出口后的判决难以执行,也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损害进一步扩大。

      该案例体现了法院对于复杂知识产权案件较高的审理水平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司法精神,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cwipii67686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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