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这是“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全国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案件。
该案被告人赵某某原为某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与公司合同于2021年初到期。由于公司内部正在进行大规模人事调整,自觉将失去工作的赵某某,为能在寻找新工作时拥有“竞争优势”,于离职前夕使用不正当手段,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配发的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
2021年3月,该公司在内部自检时发现,公司大量文件被员工违规拷贝。因文件具有较高经济价值,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大量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抓获归案。2022年2月,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天津三中院提起公诉。
经鉴定,硬盘内设计图所记载的内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所幸受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未泄露。此前,该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过庭审,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据了解,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已成为普遍做法,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普及。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该案的最终宣判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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