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开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善意文明执行,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消除被执行人对抗情绪,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2015年7月,刘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提供借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归还,刘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依法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时张某已不见踪影,法官几经周折终于和张某远在外地的家人取得联系,耐心向张某家人释法说理。最终,在法官和家人的共同努力下,张某终于露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张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执行和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能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能有效缩短执行周期、降低执行成本,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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