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后,父母四处借钱为我治病,整个家庭因我陷入困境,感谢你们在我最绝望的时候给予的帮助……”近日,宁河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了一位特殊的来访者,他是一起司法救助案件的被救助人。在手术前,他特意来到检察院,向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不久前,宁河区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受害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日常琐事与被救助人发生纠纷,酒后持啤酒瓶砸向被救助人头部,后又用破碎的啤酒瓶瓶口划伤被救助人的左眼、左脸、左臂和左手。经鉴定,被救助人的面部瘢痕、左眼球萎缩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左上肢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上肢肌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眼外伤致眼球萎缩,为七级伤残;外伤致面部条状瘢痕形成,为九级伤残。
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被救助人家庭又十分困难,前期治疗已经花费大量费用,家庭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但是,如果不及时进行二次治疗,被救助人将面临失明的危险。
获得该线索后,宁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该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宫宁主动包案办理,第一时间组织控申部门集体研究,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8月底,宁河区检察院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标准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作为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听证员在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听证会结束后,宁河区检察院立即制发《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当天向被救助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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