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由于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致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今年,“醉驾入刑”已有十年。
6月11日,河西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审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介绍,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河西区法院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593件。2021年截至6月1日,已受理61件,受案数量呈上升趋势。
以2020年该院受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经过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呈现男性多、青壮年多、高学历人员多的“三多”趋势。据统计,涉案人员中男性190人,占比达95.48%;涉案年龄在21岁至50岁之间的有175人,占比达87.94%;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113人,占比达57%。二是因醉酒驾车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在该院2020年受理的199件案件中,存在危害后果的案件占14.07%,其中因醉酒驾车导致财物损坏的案件23件,人员伤亡案件2件,人财并损案件3件,其中一起案件系因醉酒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三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缓刑期间再犯情况。2020年,河西区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关提出的建议,作出5起撤销缓刑裁定,行为人均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并被判处刑罚,因犯罪情节较轻被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违规驾驶机动车上路。
醉驾丧失网约车运营资格
李某在2019年12月一天晚上与同事在外聚餐并喝了两听啤酒。回到家后,李某获知其已取得北京市网约车营运资格,当即决定驾车前往北京开展营运活动。翌日0时20分许,李某驾车行驶至河西区某小区附近时,因查阅手机信息,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3辆车及隔离护栏相撞,后被撞击车辆又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最终造成6辆机动车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事故。
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案发后,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交通设施维修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该案是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此过程中使用手机,导致连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车辆驾驶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驾驶中接打电话、查阅信息等行为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妨碍其对路面情况和周边环境的观察,一旦遇到紧急状况,将会大大削弱驾驶人的应变能力和反应时间,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李某酒后驾车上路并使用手机查阅信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接受刑罚制裁,并最终丧失了网约车营运资格,可谓是得不偿失。
醉驾伤人逃逸被判处实刑
2019年2月某日,王某在家饮酒后驾车出行,当车辆行驶至河西区某小区附近时,其违反分道通行规定,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驾驶环卫车辆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肋骨多处骨折、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下车查看伤情后,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且已达到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后逃逸,应予以重罚。据此,法院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该案是一起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典型案例。在酒精的作用下,王某对车辆的控制、路况的辨认能力严重减弱,致使其在超车时未能及时查明前方路况,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后,其未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的法律义务,而是选择弃车逃离现场,这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不负责,行为性质恶劣,理应受到严惩。
酒驾被罚后再犯 从重处罚
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陈某与朋友聚餐期间饮用一瓶啤酒。随后,驾驶朋友车辆准备前往其他娱乐场所,当车辆行驶至河西区某路口时,遇公安临检遂被查获。经司法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2019年9月,陈某曾因酒后驾车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罚。据此,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是一起被告人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并在半年后再次醉酒驾车被查获的典型案例。陈某不顾劝阻主动驾驶他人车辆,且在接受酒驾行政处罚半年后再犯,反映了其对酒后驾车行为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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