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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有没有收下26万元?检察官拨开迷雾发现……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犯罪嫌疑人布局诬告房东

      却拒不认罪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

      检察官拨开迷雾

      还原案件真相

      

      因门面房租金涨价,廖某与房东倪某产生纠纷,为给房东一个“教训”,他伪造了一份倪某收受其26万元的借款协议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同时哄骗自己的妹夫宋某及两名顾客出庭作证。近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房东坚称自己被冤

      2019年9月,青浦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来的一起特殊案件线索,这原本是一起因欠债纠纷而产生的民事案件,法院已经结案,然而此案被告倪某坚称自己被冤,不服判决,持续上访。公安机关出于谨慎态度,对案件重要证人宋某重新进行询问,不料竟发现其证词前后矛盾。

      

      要不要立案?该不该立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又多次听取证人宋某的证词后终于发现了端倪。原来,宋某说自己是在被姐夫廖某拜托、但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出庭作证的,法院判决后,他担心自己是不是做了错事。

      重要证词有疑点,案件确有谜团,民事官司的背后竟藏着一起计划缜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遂引导公安机关将本案以刑事案件立案。

      经了解,检察官得知了这起案件的曲折过程:满头白发的上访女子倪某只有40多岁,她有一套门面房,自2003年租给廖某开棋牌室,初始租金为一年1.6万元。后来廖某提议免去合同以收条代替,倪某是半文盲,只会写自己名字,便答应了。

      2016年7月,倪某打算置换房屋,也找好了合适的房子,但房款还差3万元,她与房主商量待她收取房租后补款。随后倪某找到廖某,将房租将涨至3.2万元一年,廖某很不高兴,提出给他一点时间筹钱。一想到儿子正在老家盖房也急需用钱,廖某认为此时倪某涨房租是“乘人之危”,决定给她一个“教训”。

      廖某约倪某8月16日来棋牌室取钱。当天,倪某是与新房的房主一起去的,廖某取出3.2万元现金,三人就在棋牌室清点数目,确认无误后倪某在收条上签了名。这时,廖某让倪某“留个电话”,并拿出一张折起的纸让她写在上面,又让她签上名字,倪某虽不解但照做了。

      

      倪某走后,廖某将折起的纸展开,在纸的上方空白处写下租房借款协议:倪某今收到廖某房租每年3.2万元,一次性付5年共计16万元整,并因买房向廖某借款10万元整,每月按2%计息。最后,他在倪某的签名下方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在落款和正文加盖了自己百货店的公章。

      2017年9月7日,倪某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被廖某起诉了。更令她震惊的是,廖某出示了一份租房借款协议,上面的签名经鉴定是她本人所写。倪某急得一夜白头。

      2018年1月,倪某借款一案开庭,廖某不但有充分“证物”,还有数名证人出庭作证:两名当时在棋牌室经过的顾客证明亲眼看见倪、廖两人交割钱款20余万元。另有廖某的妹夫宋某作证,廖曾向他借款10万元用于借给房东。法院据此判决倪某偿付廖某借款10万元及2%的月利息。此后至2019年9月,倪某持续上访。

      检察官拨开层层迷雾

      公安机关立案后,青浦区检察院对宋某多次审讯才得知,原来在开庭前,廖某曾找过宋某:“我房东2016年买房向我借钱,我想向她收利息,但碍于情面,只好说这笔钱我是向你借的。”廖让宋给自己做个证,宋觉得是小事,没多想就答应了。

      

      宋某说出的情况与廖某的描述大相径庭,而且廖某拒不认罪,案件事实仍扑朔迷离,其余证人证言依然真假难辨,办案一时陷入困境。

      此时,区院分管副检察长带头突破难点,指导办案检察官对廖某经营收入进行合理评估,引导公安机关寻找专业绘图公司进行全屋布局绘制,谨慎分析来往人流路线图。绘制图清晰显示,两名顾客不可能在短短一瞥之下就看清当时三人清点的钱款数目。

      与此同时,检察官来到案发现场——廖某的棋牌室进行勘察,发现廖某此前交代的平时用于存放大额现金的抽屉竟然从不上锁,且破损严重。该房间临近通向棋牌室的楼梯,平日人来人往,不符合常人选择安全地点存放现金的习惯。检察官认为这是重要疑点,立即要求公安机关对该证据予以取证。

      此外,检察官又找到倪某欲购房的房主进行询问,该房主说倪某当时确实只缺3万元购房款,在收取3万元现金后,他与倪某立即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直至在倪某的住处楼下分别,全程并未见其他钱款。

      该房主的证词属于客观证据,在全面厘清廖某犯罪事实后,2019年9月,检察机关对廖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补充侦查推翻伪证

      在对廖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向公安机关制发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书,要求综合运用补充侦查手段,夯实指控证据,重点查明廖某银行卡开设及其供述的领取3万元现金的银行网点等情况。经侦查发现,廖某的供述不属实,他曾称因不擅长银行业务办理,因此习惯将现金存放于家中,而实际情况却是他在居住地附近的银行网点均办理过业务,且对网络付款形式十分熟悉。承办检察官随即对廖某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2020年7月,该案两次开庭审理,法庭上廖某情绪激动,拒绝认罪,并再次提出自己拥有证人、证词,对此,检察机关要求休庭进行补充取证。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对当时出庭作证的另两名证人予以重新取证。在出示绘制全屋布局图并要求证人还原案发现场经过后,办案检察官得知廖某的律师曾找过这两名证人,这两名证人对律师说他们当时只是匆匆一瞥,只见到多人在点钱,并没有看清具体数额,律师表示,廖某当时给了倪某26万元,两名证人以为这是真实数额,所以在法庭上也如此作证。在多次询问之下,这两名证人终于承认,自己并不知晓当时现场双方的交讫数额。检察机关对证人新证言固定后要求其出庭作证。

      

      2021年5月,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宋某等数名证人当庭作出证词,对廖某的辩解予以否认。2021年9月3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诈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月2日,该判决已生效。此外,经仔细研判,检察机关于近日向廖某的律师所在律所主管单位移送该律师违规取证线索,要求对其查证后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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