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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心履职,“安”心复工丨快递行业篇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正积极有序复工复产。针对近期上海市邮政快递业务逐渐恢复的现状,静安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第二检察部检察官“云连线”相关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结合具体办案实际,从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快递人员权益等方面,梳理了快递行业复工复产期间一些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主体责任不缺位

      快递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防护和管理,做到全员、全程、全域、全时防控管理。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完善闭环管理措施,牢牢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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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人员管控和备案管理。严格查验“两证三码”,根据“企业白名单”和“人员白名单”制发“电子通行证”,在电子通行证内展示核酸阴性证明、抗原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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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封闭运行。出行期间全程闭环,合理规划行进路线,点对点通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企业营业和处理场所醒目张贴“场所码”,严格工作场所分区管控、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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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环节管控。从业人员在各个环节——特别是前端揽收、末端投递环节要主动出示“电子通行证”“随申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配合验证验码,主动扫描相关“场所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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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消杀到位。所有邮件快件在分拨处理中心开展逐件消毒;邮件快件到达营业网点后进行全面消毒;邮件快件投递前再进行一次全面消毒。本市发往外省市的异地件要及时粘贴消杀消毒标识,异地件中转前在转运场地实施24小时静置。进沪国际邮件快件和“货转寄”物品应严格实施首站消杀责任制和投递前按材质4-7天静置期要求,投递前需在邮件快件表面显著位置标注“本产品来自境外,请做好消毒后再行使用”等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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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无接触配送。封控期间,从业人员不进入小区或单位,实行无接触配送。作业过程中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规范佩戴符合当前防疫要求的口罩与其他防护设备,按照规划路线行进,交接时做好个人防护。

      权益保障不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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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引导工会组织、快递协会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快递从业人员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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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鼓励企业为快递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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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员工每日防护用品。定期发放口罩、手套、消毒剂等防疫物品,每日登记员工健康状况,测量体温,提醒员工如身体不适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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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心员工特殊时期的住宿。建议有条件的快递企业为特殊时期的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住宿条件,鼓励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力量帮助企业缓解快递从业人员的住宿难题。

      疫情期间,快递企业和人员除了做好快递运送工具的清洁消毒、个人防护、无接触配送、分区放置等,也要严格执行快递的“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确保快递行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

      下面,检察官将结合具体场景,跟大家聊聊哪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场景一

      今年4月,小夏是某外卖平台的注册骑手,在已被疾控部门告知其核酸检测异常并要求其就地隔离、等待转运后,仍擅自离开在沪居住地,从事配送寄递业务,后被民警拦下,发现其无电子通行证,现场抗原检测也呈阳性。

      若小夏明知自己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仍然逃避隔离治疗,从事配送寄递业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的,根据《刑法》第114条等规定,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小夏不知自己已经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但明知自己属于“密接”人员,仍然逃避隔离观察,从事配送寄递业务,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场景二

      吴某了解到近期居民对物资的需求量较大,便决定假借“外卖员”身份实施诈骗。吴某下载他人配送的各类物资照片,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发布,声称自己有代购防疫用品、生活物资的能力。在买家添加其好友后,吴某则以“特殊时期不垫付”“可以走平台,但跑腿费更贵”等理由要求买家先行支付全部货款以及跑腿费,在被害人轻信并转账后,吴某则直接将对方拉黑,同时删除全部聊天、转账记录。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散布可代购防疫用品、生活物资的信息,以各种理由诱导被害人先行转账汇款,进而逃匿,如果骗得的钱款金额较大,或者虽然实际骗得的金额不大,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均涉嫌诈骗罪。

      在处刑方面,诈骗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场景三

      高某、田某经共谋,于今年4月10日至18日间,借用某公司营业执照,通过外卖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哄抬价格,销售冷鲜鸡、鸭和青菜、鸡蛋等商品,累计销售金额193万余元,进销差价率最高达437.1%。经核查,高某、田某二人共获取不当超额利润72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某、田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共同哄抬民生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

      场景四

      今年4月,王某某为牟利,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为他人伪造《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及《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至案发,王某某共向李某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出售上述证明文件10张,非法获利1万余元。

      “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发放,是疫情防控期间确保防疫保障车辆顺利通行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个人伪造、变造、买卖防疫通行证件,均涉嫌违法犯罪。

      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并出售防疫通行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33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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