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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身境外遥控境内” 检察官以案说法教你防范电信诈骗!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藏身境外,却在境内以兼职等为名招募“引流”团伙,以荐股、投资咨询等名义吸引被害人,骗取钱款500余万元,甚至有在校大学生被“利诱”参与其中;以恋爱交友为名,谎称购物、赠送长辈礼品、见面需购买火车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在高额回报的驱使下,向好友收购银行卡赚“好处费”……

      近年来,涉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共同犯罪比例高,上下游犯罪交织,形成黑灰产业链等特征。犯罪分子为降低风险,将实施一个完整犯罪的过程进行精细化拆分,形成模块化、链条化的产业链,不同模块的存在又让犯罪分子能在短时间内转变战线,使得电信网络犯罪的手法不停翻新。

      如何避开电信诈骗“陷阱”?本期“专家坐堂”,我们邀请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解析数起电信诈骗案例,给大家提提醒。

      案例一

      大学生被“利诱”参与诈骗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租赁多处场地作为办公地点,招募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担任组长,通过网络雇佣被告人杨某丙、在校学生邵某某等20余人担任业务员,组建一号引流团伙,为从事股票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共计30余个。

      其间,杨某甲先通过网络购买有股票投资经验的客户手机号码,从上家“李某某”等人处获得电话话术单和微信群二维码,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业务员;业务员根据杨某甲提供的上述信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客户电话并添加微信,将客户拉入微信群并推荐客户添加群内“助理”微信;当入群客户人数达到上家要求后,杨某甲即要求业务员退群并将微信群出售给上家,再根据业务员每日成功拉入微信群的人数发放提成。

      经查,8名被害人被拉入上述群组后被群内“助理”等以投资股票为名骗取钱款500余万元,杨某甲非法获利12余万元,小组长非法获利18888元,业务员非法获利1000余元至3000余元不等。

      其中,被告人杨某丙自被告人杨某甲处离职后,又至被告人张某某处继续从事吸粉引流工作。经查,2020年11月起,张某某亦采取上述方式组建二号引流团伙,招募小组长、业务员20余人,为从事股票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共计20余个,致5名被害人被拉入微信群组后被他人以“荐股”投资为名骗取钱款90余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小组长非法获利8000至20000余元不等,业务员非法获利1000余元至20000余元不等。

      2021年10月,虹口检察院对杨某甲、张某某两个电信诈骗“引流”团伙共43人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最终,杨某甲等4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对于邵某某,考虑到其系在校学生,涉案时间短、主观恶性小且认罪认罚,通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近年的办案情况看,现在不少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自己藏身境外,在境内以兼职等为名招募“引流”团伙,以荐股、投资咨询等名义吸引被害人,再由境外人员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团伙在境外远程遥控境内“引流”团伙,一旦案发,就立即将上述“引流”团伙成员率先抛弃,使其最先被司法机关抓获,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前端“引流”团伙被一举捣毁的案例。

      涉案的44名被告人,在犯罪中获利并不是最多的,但却是最先被抓获的,其中多为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甚至还有在校的学生。这类人群由于社会经验少,在找工作或者兼职的过程中,未仔细甄别,往往先是误入“引流”团伙,后又在高利的诱惑下,即便发现了团伙正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是基于侥幸心理,也为了赚取高额提成,仍继续为犯罪团伙工作,泥足深陷最终锒铛入狱。

      本案也向广大年轻人及在校学生带来警示:在找工作或兼职时,一定要注意分辨所在公司的性质,尤其当应聘的工作是从事股票、金融理财等专业领域时,可通过甄别公司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进行判断,如发现公司存在异常情况要及时退出,或报警求证,切勿越陷越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二

      网恋交友花样行骗

      自2021年1月起,被告人楚某甲、曾某某先后招募、组织被告人楚某乙、楚某丙、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7人结伙在湖南省湘潭市租住民房内,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诈骗活动。

      该团伙利用微信聊天软件,谎称与被害人恋爱交友,以购物、赠送长辈礼品、见面需购买火车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并再以互赠礼物为由发送虚假购物链接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楚某甲主要负责联系朱某某(另处)为团伙使用的微信账号批量添加好友、分配赃款,与被告人谢某某共同负责录制打招呼等短视频及后续与被害人视频聊天等工作;被告人曾某某主要负责汇总团伙所骗钱款、取款,与被告人刘某甲共同负责制作虚假身份证照片、火车票照片等工作;被告人楚某乙、楚某丙、刘某乙主要负责按照固定话术与被害人进行前期微信聊天等工作。

      截至案发,被告人楚某甲、曾某某、楚某乙、楚某丙自2021年1月起即结伙,共计实施诈骗8笔,涉案金额为32360.4元;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于2021年3月起加入该团伙,涉及诈骗7笔,涉案金额为23201元。

      2021年9月23日,虹口检察院以被告人楚某甲、曾某某、楚某乙、楚某丙、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七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近年来,以婚恋交友为名,实则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不仅犯罪频率高,诈骗手段多样性,取证难度也随之增大,而且被害人范围广,多为低学历、低收入群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在办理团伙类网络婚恋交友诈骗案件时,检察机关在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的同时,也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此外,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起诉时对7名犯罪成员全部建议判处实刑,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检察官在此提醒:无论是在网络聊天还是现实相处中,都要提高甄别能力,切不可因为觉得一时“聊得来”而无底线地信任对方,误以为短期的网络聊天就可以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尤其当对方提出必须以购买礼品、购买车票为前提才能“线上”转“线下”时,更需要提高警惕,“谈钱伤感情”,正常的男女交往,对方绝不会在短时间内就要求转账、汇款,所以切勿轻易转账,谨防被骗。

      案例三

      收购银行卡赚“好处费”

      202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季某某经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得知可以通过出售银行卡赚钱,随即联系并拉拢朋友李某某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后出售,从中赚取好处费。

      李某某在高额回报的驱使下向好友黄某某收购银行卡,在李某某的多次鼓动下,黄某某碍于情面向其提供了自己的4张银行卡。后李某某将上述银行卡连同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一并出售给季某某并收取好处费。季某某随即安排女友朱某某将上述7张银行卡及朱某某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其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一并提供给林某某。至此,上述人员形成了一条对外贩卖、介绍买卖、收购银行卡、提供帮助等多环节的犯罪链条。

      2021年5月20日,被害人潘某某因被他人冒充公检法而电信诈骗共计968万元,其中5万元系转入被告人黄某某银行卡内。经查,涉案的11张银行卡内的资金流水共计高达1000余万元。

      最终,被告人季某某、朱某某等4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

      其中,黄某某作为最底层的“卡农”,涉案程度最低,且系初犯、偶犯,其在审查逮捕阶段就积极退赔了其卡内的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其余三人均被判处实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提供“两卡”的犯罪动机不外乎三点——“为财、为义、为情”。一是“为财”,如本案中的季某某、李某某,由于办卡门槛低、售价高,便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根据收卡人的要求提供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挣快钱”;二是“为义”,如本案中的黄某某,在熟人请托帮忙时,经不住对方频频请客吃饭,碍于情面、出于义气,将自己的“两卡”轻易出借、出售;三是“为情”,如本案中的朱某某,在男友的怂恿下,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还帮助男友收集他人的银行卡,里外张罗,最终和男友双双入狱。

      当前,非法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问题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所以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利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因为一旦成为犯罪的“帮凶”,最后换来的就不是钱,而是牢狱之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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