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近期,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倒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依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要求,对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倒查(以下简称“案件倒查”)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规定》印发的背景和意义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山东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省委工作要求,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坚决动真碰硬,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全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填报制度,填报质量逐步提升,“有问必录”的思想自觉正在形成。但通过违纪违法案件倒查,也发现少数检察人员仍存在不如实填报、不及时填报、选择性填报等问题。为此,我们专门印发《规定》,以案件倒查为抓手,层层传导压力,这对于提升案件倒查工作质效,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案件倒查的范围
案件倒查包括对所有在职检察人员、离退休人员等违纪违法结案案件中涉及违反“三个规定”的全部问题进行倒查,特别是要对已查处的涉黑涉恶、职务犯罪、虚假诉讼等案件,以及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重点倒查。
案件倒查的职责分工
全省各级检察院办公室、政工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作配合,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检务督察部门负责案件倒查工作启动、调度推进、线索初核和移送、倒查报告撰写报送、指导下检察级院倒查工作等;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排查核实、组织评查、线索移交、处理处分等工作;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案件倒查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提供案件倒查工作所需材料等;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完成相关任务。
案件倒查的主要内容
违纪违法被查处检察人员过问、干预、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办案,或被其他检察人员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该其他检察人员是否如实记录报告,是否帮助不当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是否存在与案件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等违反“三个规定”行为;是否对未如实记录报告或违反“三个规定”的其他检察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是否存在领导授意检察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问题,是否存在对如实记录报告检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问题;对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的案件组织评查,查清是否存在故意违法办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或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问题。
案件倒查的方式方法
检务督察部门收到违纪违法案件结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经分析研判可能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应当立即启动案件倒查工作;案件倒查一般采取查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处分决定书、判决书和运用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对比分析研判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调阅案卷、函询、谈话了解等方式;对案件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责任、处置措施和办理时限;对有较大影响的下级检察院人员利用检察职权违纪违法案件的倒查工作,上级检察院应挂牌督办,必要时上级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办理;下级检察院完成倒查工作后应及时形成案件倒查报告,报送上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审查。
案件倒查的处理处分
根据倒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检察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机关党委(纪委)处理;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需追究司法责任的,由检务督察部门处理;检察人员需进行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检察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部门);涉及检察系统外人员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移交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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