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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给“骑手”们系上“安全带”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记者会上指出,针对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等问题,政府要逐步完善政策,也就是说,要给这些“骑手”们系上“安全带”,让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既解燃眉之急,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当然,这里的“骑手”们,并不仅仅是指快递员、外卖员,而是包括他们在内的2亿多灵活就业者。《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也是代表委员关心的热点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加强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最根本的是必须明确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厉莉建议,加强机制建设,着力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业的动态稳定性、基本社会保障的可预期性,以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对促进就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

      ……

      多位代表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给“骑手”们系上“安全带”。

      劳动安全保障仍存在风险隐患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各种灵活的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就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了2亿多人。

      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灵活性、短期性、流动性和非契约性等特点。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面临着劳动关系难认定、社会保障缺失等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李丰在调研中了解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很渴望一份可以抵御风险的保险,“外卖小哥最怕在送餐路上发生事故,误工、就医、赔偿,一个月就白干了。而且,他们在就业地有社保的并不多”。

      2021年12月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显示,互联网平台用工是目前比较广为使用的灵活用工类型,但平台劳动者却不被平台企业纳入员工体系。该项目组调研的数据显示,近五分之一的企业在灵活用工中遇到了“劳动争议与员工维权”的问题。

      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及规范仍需探索;劳动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劳动安全保障仍存风险隐患;新就业形态具体类型与特征尚未厘清,法治风险尚难清晰识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育及权益保障多维体系仍需完善;平台用工多场景合规与行政监管仍需加强……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在《关于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促进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案》中指出,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方面,当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劳资一一对应的就业方式有着显著区别,就业缺乏稳定性,从业人员的权益缺乏保障,这些给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课题。”厉莉说。

      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保障政策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打造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在国家层面,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界定企业用工责任,明晰劳动者基本权益,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治理、共同保障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在地方层面,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安徽、四川等地已经积极行动,陆续就相关问题推出政策方案,从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多个方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突出问题,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也不断提高。2022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工会法实施,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帮助和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尽快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立法

      近年来,虽然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在提交的建议、提案中,都将目光聚焦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

      皮剑龙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意见属于政策性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并没有从法律层面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皮剑龙因此呼吁,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劳动关系上,劳动法可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而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有显著不同,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就会面对理论和实务双重困境。建议对新就业形态持续深入调研,在总结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厉莉说。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建议,尽快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立法,完善灵活就业保障政策,适时实现灵活就业者在薪酬待遇、户籍、住房、子女教育、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权益方面与稳定就业者享有同等待遇,从而增强灵活就业者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rdgz/tjcaw-imcwiwss61007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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