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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来了!人民监督员应该怎么当?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各地组织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业务培训等,实现了培训全覆盖,人民监督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2021年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1万余人次,有力推动了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民主。

      人民监督员如何选任?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还印发了相关专门规定。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检、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据介绍,“新办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了监督层级等具体内容。

      当人民监督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新办法”明确,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为了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新办法”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根据“新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并且,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普通群众怎样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新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本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

      据介绍,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

      一是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二是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新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如何保证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依法公正履职,“新办法”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司法部和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新办法”的内涵和具体要求,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将通过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心、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促进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43e3ab11eb86ec000c299737a89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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