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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不是居家养老拦路虎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断水、断电,用蜡烛照明,用电热宝取暖。宋妮妮没有想到,这一幕会发生在她所创办的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爱心托老所。10月底,在爱心托老所所在的兰州市曦华源小区业主的一片反对声中,物业公司对托老所在小区内新租赁的房屋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措施,11位老人在熬过了8个没水没电的夜晚后,或搬回原处或被家属接走,宋妮妮也不得不暂时放弃了扩大经营的打算(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托老服务的社会需要越来越旺盛,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也获得了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2013年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居家养老也逐渐成为老年群体普遍向往的养老模式,相比较那些位置偏远的养老院,城市小区当中生活更便利,老年人也更有归属感、安全感,子女的探望更加便捷,养护的成本也更加低廉,尤其是靠近优质丰富的医疗资源,也便于老年人就医购药,这是那些位置偏远的养老机构无法比拟的,可以说居家养老是未来最理想的养老模式。

      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就是要将养老机构建在城市小区里,将老人集中起来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但是这样的养老模式虽令人向往,政府也是大力支持,可是要真正落地却困难重重,主要就是因为小区里业主的普遍反对。很多人出于对疾病、衰老、死亡的本能恐惧,不愿意养老机构出现在自己的身边。有的人担心老年人传染疾病,担心老年人的子女探望扰乱小区的安宁,而更多的人则是不愿意看到老年人的死亡,其实这种对死亡的禁忌是因为对生命认知的偏差。这种认识的偏差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需要长期的宣传引导。此外,养老机构里的老年人去世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子女的哭闹声不仅会打扰业主的安宁,也会勾起其他人的伤心往事,这种担忧也是业主将养老机构拒之千里的原因之一。

      业主反对养老机构建在小区并非无理取闹,反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与此同时,居家养老行业又被政策大力支持,而且养老是迫切的民生大事,让老年人老有所养更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居家养老也有法律依据。

      由此来看,业主反对养老机构建在小区符合法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建在小区也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但造成目前这样的水火不容局面并不是法律打架,也不是法律与政策存在矛盾,而是社会发展进步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认识冲突。物权法要保护业主安宁生活的权利,但是并未直接禁止养老机构建在小区里,只要业主同意,养老机构建在小区并不存在障碍,物权法并不是居家养老的拦路虎。

      当然,养老机构建在小区的障碍不能只依赖法律去解决,养老机构首先要规范管理,尤其是在卫生防疫、垃圾处理、亲属探望等方面;政府应该规范养老机构的密度、人数以及医疗、丧葬等相关对接服务,但是居家养老最需要的仍是小区业主更多的包容。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rdgz/tjcaw-ihqhqcir97373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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