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当当……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康师傅”还是“康帅傅”
“营养快线”还是“营养直线”
“大白兔”还是“大百兔”
都2022年了,还有人在卖“山寨货”吗?
快来看看这两个案件,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18年以来,被告人林某聪从福建省莆田市某电商城等市场大量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的鞋,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向全国多个省市进行销售。被告人林某聪向本区被告人常某出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的鞋,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获利约2.7万元;被告人常某又向他人出售其向林某聪购进的假冒品牌鞋,销售金额达70万余元,获利约20万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林某聪、常某从事相关销售活动。被告人林某聪违法所得2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常某违法所得2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杜某云在自己的小作坊内,将其自制的或购买的散装白酒勾兑后灌装于标有“汾酒”“老白汾酒”“青花汾酒”等外观标识的酒瓶中,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汾酒,向忻州市范围内多个县市销售。
被告人高某录与李某枝经营繁峙县砂河镇“某烟酒门市”,被告人刘某春经营代县“某烟酒批发店”,被告人安某某经营奇村镇“某批发部”,该四名被告人明知杜某云销售假冒系列汾酒,向其购进6万至15万不等的假冒汾酒,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3万至5万元不等。
被告人孟某贵和被告人韩某翔在家中利用激光打码机为被告人杜某云在“汾酒”瓶盖上喷码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等。被告人杜某文先后从太原、吕梁等地回收正品汾酒瓶、包装盒、包装箱及防伪标识等物品,然后加价向杜某云进行销售。被告人刘某多次驾车为其母亲杜某云向代县、繁峙、忻府区等地的烟酒销售门市运送假冒汾酒。
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孟某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韩某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杜某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寄语
“山寨产品”售价低廉,且消费者从外观上无法轻易鉴别真假,故销售者可通过品牌效应和低价竞争优势来获取巨额利益。目前市场中仍有许多销售假烟假酒、假冒品牌鞋、衣服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此案提醒广大群众,应提高注册商标保护意识,坚决杜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通过正规渠道做生意,而不是投机取巧钻空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忻府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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