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乱真,制假售假,成本低利润高,所以有些人为获取暴利铤而走险。近日,文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文水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文水县胡兰镇贯家堡村被告人孟某家中,现场查扣疑似假冒45度老白汾酒33箱、42度二十年汾酒25箱、42度封坛十五年14箱、42度青花20年13箱,48度青花30年18箱,53度青花30年16箱。
经鉴定,上述系列汾酒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中的零售价格为27.06万余元。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文水县法院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制作七个品种系列汾酒产品,非法经营数额为27.0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3.6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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