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轩
恼人的夜间施工噪声、机动车轰鸣疾驶噪声、娱乐健身音响音量大、邻居宠物叫声……声声入耳,这些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邻里纠纷和投诉举报早已不是新闻。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在2022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解决困扰人们生活的多种噪声问题,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噪声具有复杂性,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的危害,具有暂时性、不易评估等特点,与人的感知密切相关。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噪声不仅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还影响着社会和谐,人们受噪声侵扰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早在1997年便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噪声污染不断出现新样态、带来新影响,对于噪声污染的规制面临新问题。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噪声污染防治实践的需求,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应运而生。
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体现出诸多亮点。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保障公众健康放在第一位,聚焦噪声扰民难点,将噪声限定为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等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入耳的“风声、雨声”并不在其列,同时,增加“超标+扰民”的判断方式,则较以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而言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近些年广受关注的机动车“炸街”、高音广播喇叭扰民、宠物叫声扰民、餐饮噪声扰民等行为,均纳入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对于震动污染,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方面都增加了新内容。例如,在工业噪声方面,该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在建筑施工噪声方面,要求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交通运输噪声方面,明确禁止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在社会生活噪声方面,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对于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实施方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方案和标准、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公众享有知情权。同时,新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批先排、超标排污、噪声扰民等情形的法律责任,从“负激励”的角度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可为”与“不可为”的法律边界,人们遇到噪声扰民可以说“不”。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违法排放噪声的各种情形,以保障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新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同时也需要靠每个人来维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培养形成尽量避免噪声扰民的良好习惯,使他人免受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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