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吴某要求撤回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行为。
吴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吴某某所有。离婚后该房产下欠贷款由吴某继续偿还。2022年4月,吴某以经济条件变差为由诉至霍山法院,要求撤回赠与行为并分割该房产。开庭当天因疫情影响,原告吴某及原告律师正居家隔离,而被告刘某及第三人吴某某均要求与原告当庭对峙。承办法官在了解各方诉求之后,随即作出了远程视频及线下开庭同时进行的决定。
庭审中刘某代理人表示,赠与行为是以离婚为前提,原告诉请不符合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因此其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婚生女吴某某作为第三人当庭也表示,不同意吴某的撤回赠与行为。庭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反复沟通后原被告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条款是整个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的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及父母对子女的道德义务,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因此案涉财产系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置意见,是原被告双方为了达成离婚协议而承诺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这种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房屋赠与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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