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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吸粉引流工作室为违法犯罪设立通讯群组 五青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获刑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五名青年成立吸粉引流工作室,诱惑群众加入企业微信群,再将微信群出售牟取非法利益。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周某某等5名被告人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芜湖市租赁场地成立吸粉引流工作室,组织方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强某某等人编辑带有企业微信群二维码的虚假广告海报,以免费领取礼品的话术吸引群众加入指定企业微信群,并要求对方在朋友圈发布广告,以诱骗更多人进群。之后,周某某将组建好的企业微信群卖给上线,上线根据成功引入群内的客户人数,按照虚拟货币“USDT”币(以下简称“U”币)与人民币1:6.3左右的兑换比例,以“U”币结算报酬支付给周某某。经查,被告人周某某收到上线转入的“U”币共计354228.7个,根据公诉机关认定“U”币兑换人民币的比例,计算出吸粉引流工作室作案期间非法获利212.5万元,扣除周某某向其他作案人员发放的工资,周某某获利139.2万元。

      法院还查明,吸粉引流工作室将企业微信群卖给上线,导致被害人陈某某被上游诈骗集团以刷单支付佣金为名引入诈骗圈套,共被诈骗11.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强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设立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属共同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个人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5/26/content_87241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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