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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假借卖口罩诈骗六千余元 领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新冠疫情期间,“90”后高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6050元。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虚假销售口罩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新冠疫情期间,口罩需求激增,供不应求。被告人高某在快手、QQ群发布销售口罩的广告,谎称自己有货源,引诱他人上当。等到有买家私信询问时,他就会让对方添加自己的微信或者QQ,然后发一些口罩照片,让买家相信自己有口罩货源,等买家明确表示购买时,他就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给对方,或者让买家直接打款到自己银行账户,收到钱款后,他便不再理睬或将对方拉黑。案发后,高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先后通过此种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朱某和李某人民币共计60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最终,裕安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通过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数额达到上述定罪标准的,可以依照刑法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当前,全国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口罩成为大家必不可少的防疫物品,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大家急需口罩的心理骗取财物,这些不法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打击。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谨防上当受骗。(虞法研)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5/20/content_87203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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