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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首例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案获判决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4月12日上午,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全市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并同时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这是该院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

      2015年,李华和张小美登记结婚,二人婚前生育长子李一,2018年又生育次子李二。

      2020年的一天,李华带着5岁的李一出门,经过同村邻居家门口时,见邻居家中无人且大门有缝隙,便想钻进去行窃,因为自己无法进入,李华遂把身材瘦小的孩子通过门缝塞了进去,并指挥儿子从邻居家中窃得了香烟、茶叶、白酒等物。

      2022年2月,李华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博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张小美在2021年就与李华离婚了。离婚后,李一便跟随父亲李华生活,李二则由张小美带回了四川老家。

      李华获刑后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李一一直跟随祖父李金生活,但李一的法定监护人仍是李华。李华不仅怠于履行监护义务,利用孩子实施犯罪,还罔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导致李一至今仍是个“黑户“,无法上学。无奈之下,李金只好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孙子李一的监护人为自己,博望区检察院支持了起诉。

      4月12日,该案在博望区法院第一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李华在市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了庭审。张小美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在一份书面意见中表示愿意放弃监护权,李华也表示愿意放弃监护权。据了解,博望区法院也将持续关注李一的入学和成长问题,联合博望区各单位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并监督李华履行好支付抚养费等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雯静)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4/15/content_87042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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