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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父母出卖亲生子 于法于情皆难容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近日,马鞍山市含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令人唏嘘的是罪犯曹某与陈某竟然是涉案儿童的亲生父母。本该被百般呵护,在家人的关爱中茁壮成长的孩子,却被利益熏心的父母当成商品随意买卖,被不劳而获的人视为赚钱工具。

      案件回顾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与其女友陈某同居期间致陈某意外怀孕,因曹某已与他人育有两个小孩,若孩子生下两人无法抚养。曹某通过网络加入名为“圆梦之家”的微信群,得知“送养”一个小孩能得到四、五万元,曹某与陈某商量后,两人均同意将该小孩“送养”。2018年5月6日,陈某在苏州产下一男婴,曹某与“圆梦之家”微信群管理员朱某(已判决)联系将该小孩“送养”,双方谈好价格为4万元,朱某先行支付曹某住院费4000元,事后安排肖某(已判决)去苏州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并联系到买家曾某(已判决)。2018年5月16日左右,朱某再次安排肖某带领曾某与曹某、陈某在苏州曹、陈二人租住的房子见面,按照事先谈好的价格,买家曾某支付肖某5.85万元,肖某付给曹某3.6万元,曹某后转账2.1万元给陈某,曾某将男婴抱回家抚养。

      判决结果

      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陈某以出卖为目的,将自己的亲生小孩出卖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曹某、陈某违法所得36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婴儿的人身权利,完全丧失了作为父亲、母亲所应具有的基本道德,有悖伦理,挑战公序良俗。父母是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港湾,而不是拿孩子当做换取钱财的筹码。此案例警醒我们,作为监护人,抚养孩子长大成人是法定义务,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随意买卖。贫穷可以选择不生,一旦生了就必须抚养,如果生活真的低于平均水平,可以寻求社会、政府救助,出卖获利只能将自己推向被告席。

      (江雪)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4/11/content_87017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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