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发布第一批共10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基础上,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由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薛某某销售伪劣种子、卢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成功入选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卢某某从山东、河南等地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并将其包装成“农研一号”进行销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189桶,共计63804元。2017年3、4月,被告人薛某某在从卢某某处购买大豆种子后,又从山东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被告人薛某某后将上述大豆种子卖给多名农户,销售金额共计148480元。经鉴定,多名农户大豆产量减产13521.15公斤,损失价值55436元。经认定,卢某某、薛某某所销售的大豆种子均系不合格种子。案发后,薛某某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279000元并取得谅解,卢某某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8302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涉案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卢某某涉案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薛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卢某某积极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薛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薛某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卢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因认定卢某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证据不足,故根据刑法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卢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不枉不纵、严惩犯罪的司法态度。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积极沟通,二被告人均主动赔偿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人民法院不仅判处二被告人监禁刑,还依法判处相应的罚金,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彰显了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活动从严惩处的精神。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8件,案件所涉的品种包括稻、小麦、梨、辣椒、大豆、豌豆、黄瓜等,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涉种子侵权违法犯罪制裁力度,切实保护和激发种业原始创新的坚定态度。
蒙城法院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强化精品意识,鼓励广大干警积极钻研审判业务,提升审判质效,多出精品案件、精品裁判文书、精品庭审,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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