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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 “任性”行为或涉侵权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任性禁停车、任性用图片、任性发视频——

      这些 “任性”行为或涉侵权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赖昕晟 陈智平 叶绿萱

      生活中,我们常见到一些“任性”行为。比如,任性禁止业主将摩托车停入自家的停车位,自己的微公号文章任性使用他人图片,自己拍摄的视频任性发表等。那么,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近期,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泉港区人民法院法官分别结合真实案例对此进行解答。

      案例①

      禁业主停车自家位

      物业不可任性

      林先生是一个摩托车爱好者,他有一辆炫酷的摩托车,天晴时就骑上车外出“兜风”。由于摩托车平时停放在小区外,风吹日晒下外观出现损伤,这让林先生心疼不已。于是林先生觉得,自家的地下停车位平时都空着,可以把摩托车骑进地下车库的自家停车位上停放。

      然而,物业公司却表示,地下停车场只有汽车停车位,停放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且林先生停放摩托车会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因此拒绝了林先生的要求。

      林先生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洛江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不得禁止其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的地下停车位上。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先生提供了地下车位的照片,表示其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车位上并不影响其他业主,更不影响安全。同时,林先生提供了车辆的鉴定意见,证实摩托车性质为“机动车”,并认为其停放摩托车不会产生安全隐患。

      为保证双方“不伤和气”,主审法官分别进行了释法说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林先生可以将摩托车停放在自有车位,但应保证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以及妨碍他人通行。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②

      公益性使用他人作品不可任性

      泉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和泉州某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中心”)均系自媒体运营公司,工作内容主要是运营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并无偿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

      某日,体育文化公司的员工在上网浏览文章时发现,文化传播公司和技术服务中心两家公司在各自发表的文章中均擅自使用了未经其公司授权的美术作品。体育文化公司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分别起诉上述两家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赔偿损失。

      收到案件后,泉港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在专职调解员与知识产权团队法官耐心解释和沟通下,两起案件的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和技术服务中心渐渐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存在错误,当场向体育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而原告体育文化公司也表示理解二被告发表文章的行为系无偿的公益服务,并未用于商业运营。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单位或个人在其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表或转发短文、图片的现象十分普遍,行为人在发表时仅在网络上直接下载后上传,往往未意识到应经图片、视频等著作权人的许可,造成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平台是否收费、是否盈利,都不能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即使没有收费盈利,仍不构成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③

      自己拍摄的视频发表不可任性

      耄耋之年的老林与张某系同村邻居。2021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邻居张某将其与老林争执的过程拍摄成视频,并将录制的视频片段上传至抖音APP。

      老林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在抖音平台上传带有其个人形象的视频,并附不实评论,导致不明情况的网民对其发表恶意评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遂起诉至泉港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

      张某则辩称,其拍摄视频系事出有因,视频并未二次加工,属于双方争执过程的真实情况记录,且视频上传仅4个小时便自行删除,并未给老林造成不良影响。

      案件受理后,考虑老林已80多岁,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泉港法院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围绕双方争执焦点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张某诚恳承认自身行为存在的不妥,取得了老林的谅解。双方就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实施后,判定肖像权侵权时不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目的,所有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除基于个人学习、公共利益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之外,都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本案中,虽然张某的视频系真实录制,亦无侮辱诽谤行为,事后也及时删除,但其在未经老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带有老林肖像的视频发送至公共媒体平台,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老林的肖像权,老林有权请求张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即使在自己的“阵地”上也不可任性。比如行使物业管理权时,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文章时应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公布信息等方式了解引用图片、视频等作品的版权权属情况,并就相关作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标注来源出处,避免产生纠纷。

      此外,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等APP已成为不少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工具。有的人习惯随手拍摄照片、视频,并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传播。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发布视频及照片等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免因侵犯他人的隐私、肖像、名誉等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617/19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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