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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虚拟货币起纠纷,造成损失应由谁承担?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购买虚拟货币起纠纷,造成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院: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玲玲 岳晓萍

      近年来,虚拟货币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和追捧。殊不知,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损失需要双方自行承担。

      2020年10月,陈某甲、陈某乙与柯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柯某以7.2元的价格向陈某甲、陈某乙收购10000个米粒MT。买卖合同签订后,柯某向陈某甲、陈某乙购买了4000个米粒MT后就不再履行合同。

      陈某甲、陈某乙以柯某违约为由诉至惠安法院,请求判决柯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向陈某甲、陈某乙支付相应货款。

      柯某则认为,其曾预付3000 元给陈某甲与陈某乙,但陈某甲和陈某乙却未能向其交付任何米粒MT,也未能提供任何存在 6000个米粒MT的账户或其他有效载体以证实其拥有 6000个米粒MT可供交易,故其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交易。且米粒MT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属于非法活动,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

      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陈述的米粒MT的发行、交易等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米粒MT属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进行发行融资,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该案中,陈某甲、陈某乙与柯某之间关于米粒MT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投资米粒MT而引起的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陈某甲、陈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甲、陈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

      虚拟货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的、以数字化方式存在的非真实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Plus币等。虚拟货币有别于数字人民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律严格禁止。

      眼下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须知投资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提高虚拟货币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615/19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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