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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中造成他人受伤,企业担责后能否追偿?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施工中造成他人受伤 企业担责后能否追偿

      法院:施工人员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不能追偿

      □记者吴静云通讯员黄慧 杨玉香

      员工在施工中驾驶叉车导致他人受伤,用人单位赔偿后能不能对员工进行追偿?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

      余某作为大田某环保设备公司安装队班组长负责安装技术指导和日常考勤管理。2019年5月,某生物燃料公司向该环保设备公司购买烟气湿式静电除尘设备一台,双方约定由环保设备公司运至某生物燃料公司厂房,并负责安装。同年7月,该环保设备公司安排余某、廖某等5名工人前往安装设备,施工所需的工具由某环保设备公司提供,但其中的叉车系余某向某生物燃料公司借用。余某与廖某等工人在拼接、焊接设备中,廖某从余某操作的叉车高处坠落,造成多发性损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某环保设备公司向廖某支付赔偿款合计103000元。

      某环保设备公司认为,余某明知自己无驾驶叉车资格,擅自驾驶叉车,且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廖某受伤,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遂于2022年1月12日诉至大田法院,要求判决余某赔偿其因支付廖某工伤待遇的损失103000元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某环保设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余某时未要求其有驾驶叉车资格,招用后亦未培训其驾驶叉车;其次,廖某、余某在某环保设备公司的指派下,至买受方厂房安装设备,因设备高度达3米以上,但某环保设备公司却未提供相应的高空操作设备及安全防范设备,余某为完成工作任务,选择驾驶买受人厂房内的叉车,让廖某站在叉车臂上进行焊接,余某并不存在重大过失,遂驳回某环保设备公司对余某的追偿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兼顾公平的平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不是任意、无限的,而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若没有过错或仅是一般或轻微过失,即便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615/19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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