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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暴力打人,施暴者该担何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公共场所暴力打人,施暴者该担何责?

      律师解析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记者 林扬阳

      6月10日,“唐山多人烧烤店围殴女子”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该事件一经曝光,立刻引发众怒。

      根据热搜上发布的视频显示,一家烧烤店内,一名男子对正在用餐的一名女性进行骚扰,被拒后殴打该名女子。与该男子同行的多人参与殴打,并将被骚扰女子拽到店外街道上持续踢打,在场阻止的其他3名女子亦遭到多名男子不同程度殴打。

      事件发生后,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连续发布5则警情通报。根据通报,截至6月11日下午,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该案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目前,两名受伤女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另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

      抓获涉案人员只是第一步,连日来网友们在对打人者表达了强烈愤慨的同时,对打人者该当何罪、如何量刑,遭受不法侵害受害者如何正当防卫,性骚扰如何界定、骚扰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展开激烈探讨。针对网友们广泛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垂进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关注点一

      公共场所暴打他人,施暴者该受何处置?

      问题①:施暴者涉嫌什么犯罪?

      律师解答:如果案件事实如媒体所报道那样,这个案件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施暴者抚摸受害人在先,被拒绝后仍继续动手,因此引发冲突。多名施暴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暴力殴打4名被害人,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对被害人伤势进行鉴定后,如果两名住院被害人的伤情程度鉴定达到重伤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为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目前涉案的9人中,去聚餐但没参与打人行动的应该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涉及别的案件另议。

      问题②:施暴者的行为如何量刑?

      律师解答:如果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不同的罪名相应的量刑幅度也是不同的,因此确定量刑的前提是确定施暴者所涉嫌的罪名。另外,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区分施暴者群体的主犯及从犯地位,以及考虑施暴者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构成累犯,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等诸多情节进行量刑。

      问题③:施暴者醉酒是否会影响法律责任认定?

      律师解答:不影响。《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因此施暴者是否醉酒不会影响法律责任认定。

      问题④:该事件中,涉案的9名人员是否为恶势力?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及第7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因此涉案的9名人员是否构成恶势力,还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关注点二

      遭受不法侵害,受害者如何正当防卫?

      问题①:被打女孩是否存在过错?

      律师解答:不存在过错。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被打女孩明确拒绝施暴者的骚扰行为,口头制止并拨开施暴者的手。而施暴者一再纠缠,并且率先使用暴力。在这段时间内,并没有其他力量来制止施暴者的行为。作为弱势的一方,女子及其同伴的反抗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问题②:遭受侵害时如何正当防卫?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条件。通常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5个条件。

      首先,起因条件规定了在面临什么情况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即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其次,时间条件就是指什么时间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再者,在主观条件方面,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目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然后,在对象条件方面,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最后,在限度条件方面,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采用的手段、方式、力度和造成的结果不能过分超出限度。

      问题③: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律师解答:要在法定限度内进行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断防卫过当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问题④:受害者如何实施自我救济?

      律师解答:在碰到相关情况时,受害人应想办法尽快逃离现场,或者找到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的地方,向身边的群众寻求帮助,及时报警。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不建议以自己单薄的力量去跟歹徒做正面的直接对抗。

      在案件发生后,作为受害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包括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同时,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受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张身体恢复健康的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注点三

      发生恶性暴力事件,围观群众该如何制止?

      问题①:围观群众没有出手帮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单纯的围观而不去救助,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并不违法,法律没有规定如此性质的旁观者具有救助义务。

      根据视频来看,几名施暴者穷凶极恶,围观群众贸然劝架亦存在被误伤的可能。且根据报警记录,现场有不少围观群众都报了警。因此,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无法对围观群众过多苛责。

      问题②:只有本人反抗施暴,才属于正当防卫吗?

      律师解答:不是。《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他人也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如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也属于正当防卫。

      问题③:围观群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帮助受害者?

      律师解答:围观群众帮助受害者有多种形式,比如可以奋力反抗,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比如及时报警,让警察介入,避免伤害扩大;比如拍摄现场视频固定证据,到公安局如实提供证据及证言。但是,见义勇为需量力而行,如果与不法分子力量差距悬殊,尽量选择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并帮忙固定证据。

      问题④:围观群众见义勇为被伤害,可以索赔吗?

      律师解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如果见义勇为制止暴力行为,自己却受伤了,可以向施暴者索赔。但是,如果施暴者无钱赔偿,见义勇为者可以向受害者主张一定的补偿。

      其中一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图片来源网络)

      该案由异地警方办理(图片来源网络)

      ■关注点四

      性骚扰如何界定,骚扰者如何担责?

      问题①:该事件中,男子骚扰女子是否构成性骚扰?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视频来看,该男子用手摸女子的背部,在被女子拒绝后仍用手继续去摸,男子的行为显然是违背了女子的意愿,以肢体行为实施了性骚扰。

      问题②:骚扰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因性骚扰一般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伤害,对身体不会造成伤害,因此,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性骚扰的情节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向骚扰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提醒

      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尽量保持冷静,不要与歹徒正面对抗,应想办法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寻求周围人的帮助,及时报警。案件发生后,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碰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围观群众,伸出援手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且应该保持一定限度。

      同时,醉酒不是作恶的借口,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藐视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此外,律师建议,群众举报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力武器,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要切实拓宽涉黑涉恶腐败举报渠道,梳理群众举报线索,确保涉黑涉恶线索件件有反馈、件件有回音。

      短 评

      朗朗乾坤,众目睽睽之下,性骚扰不成,恼羞成怒围殴女子,下手之狠,令人发指!如此猖狂暴力,挑战了社会法治和道德双重底线,更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法治社会,岂容暴力横行?希望司法机关从严从快惩处施暴者,还受害者公道,给社会大众交代,也为其他目无法纪之徒敲响警钟。

      同时,继6月10日唐山蛋糕店老板实名举报涉黑团伙敲诈勒索、暴力打砸后,6月11日、12日分别有女子实名举报遭逼迫下跪打“白条”,多人实名举报唐山女子徐某诈骗等,3天3份实名举报,足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扫黑除恶,刻不容缓!希望唐山政法机关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深挖彻查,除恶务尽,切实防止黑恶势力和各种乱象卷土重来、回潮重生,用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重塑群众丢失的安全感!各级政法机关举一反三,持续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勇于担当,敢于亮剑,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扬阳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614/19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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