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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不到八个月 前妻生下他人娃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离婚不到八个月前妻生下他人娃

      法院: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叶茂 张嘉媛

      夫妻虽然因为感情问题分居,但是妻子隐瞒怀孕事实。双方离婚后,前妻生下孩子,出生证上突然出现的父亲并非自己,让林先生感觉自己被欺骗了。得知实情后,林先生诉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廖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但是,离婚已经超过一年,现在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呢?日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离婚后7个月 前妻生下孩子引发风波

      林先生与廖女士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2019年12月,廖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但其未将怀孕事实告知丈夫林先生,还要求与林先生离婚。2019年12月30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此后,廖女士于2020年7月在医院生下一女婴,在廖女士为其女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却为何某某。林先生得知后,经过仔细回想,双方早已分居并未再发生过关系,按照怀孕生产日期推算,该女婴应当是廖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同居怀孕所生。

      林先生认为廖女士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遂于2021年4月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廖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离婚已逾一年 起诉索赔能否获法院支持

      但是,离婚已经超过一年,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女婴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廖女士未提供推翻该证明的证据,也不同意林先生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廖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林先生与女婴亲子关系不存在。廖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林先生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林先生要求廖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于法有据,但林先生主张的金额过高,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判决廖女士支付林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廖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宜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认为被上诉人林先生向上诉人廖女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受一年时间限制于法有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婚姻道德规范缺失是导致家庭破裂的重要因素,《民法典》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在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置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但在实践当中,无过错方往往基于各种理由错过时间导致丧失赔偿请求权,大大降低了过错方的违法成本。

      《民法典》实施后,为体现“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容,删除了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除斥期间规定,此举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系体现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强化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606/19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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