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遇上这些糟心事 法官为您撑腰维权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3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近两年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选取6件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创建健康和谐、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1

      销售虚构厂家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基本案情

      消费者王某通过网购平台选购4盒鹿茸片礼盒,支付1074元。王某收到快递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商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西丰某公司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并无该公司注册信息。王某与商品标签标注的销售商沈阳某公司协商赔偿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按货款十倍赔偿。沈阳某公司辩称王某签收快递即完成商品验收,应视为商品没有问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的生产者并不存在,沈阳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王某出售的鹿茸片出自正规生产厂商,属于来路不明的商品,显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沈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提示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2

      隐瞒重要产品信息被判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6日,消费者王某以6999元的价格在沈阳某公司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后王某发现该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显示预估保修生效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沈阳某公司承认该手机在出售给王某的两个月前已被拆封,并经过插卡激活,但辩解是该公司在进货采购时对产品进行验收所为。王某认为其以正价购买到旧手机,故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包凭证等信息虚假涉嫌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某公司隐瞒的信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该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足以影响王某决定是否作出购买该手机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沈阳某公司辩称其是在进货采购时对产品进行验收,但该行为有悖生活常理,不符合手机类产品正常销售习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公司退还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王某返还手机。沈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提示

      销售者故意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致使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3

      手机参数与承诺不符被判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刘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广东省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开设的网店选购智能手机,商品详情页描述中包含“10G+256G”“骁龙855”等字样,刘某购买前就相关参数向该经营部进行确认,该经营部作出明确肯定的回答。刘某在收到商品后,根据手机入网许可证号码,在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平台查询案涉手机内部存储参数最高为“6G+128G”,通过软件检测,得知案涉手机的中央处理器为“联发科HelioP25”处理器。刘某认为该手机内部存储参数、中央处理器品牌等重要信息与商家承诺严重不符,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并按价款三倍进行赔偿。案件审理期间,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将货款返还刘某,但拒绝三倍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经营者,在出售时虚构了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信息,且该虚假信息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向刘某按货款三倍支付赔偿金。宣判后,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未提起上诉。

      维权提示

      消费者网购后发现商品重要信息与卖家承诺不符,卖家涉嫌故意告知虚假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应保存商品详情页面截图、与客服聊天记录、购买记录等证据,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4

      商铺未按约定交货商场先行赔付

      基本案情

      刘某因家庭装修至沈阳某家居商场的某品牌门窗商铺订购铝窗,并在商场收银处交款44700元。该商铺向刘某出具了家居商场统一印制的《商品销售合同》,约定送货日期。后该商铺因其自身原因延迟数月未能交货,刘某只得另行购买铝窗用于家装。合同中载明家居商场对卖场内商户向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沈阳某家居商场承担退款和赔偿违约金的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沈阳某家居商场的某品牌门窗商铺订购铝窗,商铺出具商场统一印制的《商品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具有向消费者做出债务承担的承诺性质,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家居商场向刘某赔偿货款,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宣判后,该商场未提起上诉。

      维权提示

      消费者在商场内消费后,因产品质量或服务产生纠纷,商铺拖延、拒赔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商场的承诺要求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5

      问题暖气水淹楼下可向销售者追偿

      基本案情

      张某在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购买家用暖气散热片,售后服务卡载明“保修五年,十年免费维修”。两年后,张某购买的两组散热片均发生漏水现象,造成张某家楼下业主李某家财产受损。经法院调解,张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张某因散热片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同意退货返款但未实际履行。张某向李某赔偿损失后诉至法院,要求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退还货款,并赔偿张某家地板损失1000元、张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5025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故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应当向张某赔偿张某及李某两家因散热片漏水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返还货款,并就张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提示

      

      销售者出售的商品造成消费者及其第三人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就自己遭受的损失以及向第三人赔付的损失一并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

      案例6

      顾客在泳池内被划伤洗浴中心被判赔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李某带孩子在沈阳某洗浴中心的游泳池内游玩时,右足掌部被不明物体划伤。李某伤后至医院门诊治疗。李某因与该洗浴中心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沈阳某洗浴中心赔偿医药费949元、误工费4500元、交通费100元。该洗浴中心辩称其在洗浴中心的显眼位置以及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处都已经设立警示标牌,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伤不完全是该洗浴中心的责任,李某也有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对其投入使用的服务设施设备应确保安全,在服务管理方面应当排除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保证服务内容和过程的安全。洗浴中心仅是在游泳池旁边墙上张贴“禁止触碰,小心划伤”的提示语,并不足以证明其对进入游泳池正常活动的消费者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李某对划伤不具有过错,不能减轻沈阳某洗浴中心的责任。故判令沈阳某洗浴中心赔偿李某全部医疗费及合理的误工费、交通费。沈阳某洗浴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提示

      因经营者对其营业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494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