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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助力文物保护 我省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近日,北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省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初至2020年3月末,被告人张某伟伙同莫某臣、赵某会等8人交叉结伙作案,分别到北票市台吉营乡某地进行盗掘,两次盗得古钱币120余斤;到北票市台吉营乡某地进行盗掘,盗得古铜镜1枚;到北票市宝国老镇某地进行盗掘,盗得古钱币330余斤,违法所得3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岩收购文物后,转卖他人,非法获利86000元。经辽宁省博物馆鉴定,盗掘地点为辽金时期古文化遗址。辽金时期古遗址是受国家保护的古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出示了大量证据,对张某伟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强有力地指控,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公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详实的阐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伟、莫某臣、李某文、张某慧、任某鑫、王某刚、赵某会、祝某野违反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岩明知是盗掘的文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最终,被告人张某伟、莫某臣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文、张某慧、任某鑫、王某刚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赵某会、祝某野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岩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伟、莫某臣、李某文、张某慧、任某鑫、王某刚、赵某会、祝某野共同承担盗掘遗址回填保护恢复原状费用8000元、遗址看护费用16000元,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此外,法院判决9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案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对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产生了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36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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