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明知陌生男子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帮助转账,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初,被告人林某某与绰号为“礼根”(另案处理)的朋友在酒吧认识了绰号为“胖子”(另案处理)的男子,“胖子”让林某某提供银行卡“一起做事挣钱”,林某某知道是用于非法用途,故未同意。
随后“胖子”前后三次请林某某吃夜宵,并再次提议林某某提供银行卡,林某某不好意思再次拒绝,便按照“胖子”要求提供电话卡、银行卡和新注册的微信、支付宝,并将相关密码设置成“胖子”提供的密码。 之后林某某多次来到“胖子”所在的宾馆内提供银行账号给“胖子”使用,并且提供手机验证和人脸识别协助转账。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的涉案银行卡收到受害人孙某某、李某、韩某、王某某、刘某等人的被诈骗资金共计295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转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日常平时生活中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号、支付宝及支付密码等,切记不能给他人使用,如果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给他人,该行为轻则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重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转账功能的帐号、密码给他人使用,往往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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