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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咬狗致损害 以过错程度定责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乐趣,但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宠物妨碍和影响他人生活引起的纠纷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那么,因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疏于管理造成犬只伤人事故,应当如何确定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呢?

      案情

      6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8月,韩某在居住小区遛狗,被杨某饲养的犬只(未拴绳)咬伤,后入院接受手术治疗。韩某为追索产生的相关费用,将杨某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000余元。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速裁庭法官张蓓欣了解到,虽然被告杨某在小区遛狗时未拴绳,系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韩某违反《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饲养烈性犬,其在两犬发生撕咬的过程中受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将被告杨某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70%。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张蓓欣说,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越来越普遍,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报道也越来越多。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提醒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动物,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同时,注意避开人员密集的地方。此外,宠物是生活中的忠实伙伴,管理好自己的宠物是主人应尽的责任。作为动物饲养者,对因自己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应该及时道歉并进行相应赔偿。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19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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