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利息(1分)”,但没有约定清楚该利息是月利还是年利。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并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债务人主张利息约定不明,认为不应支持。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属于年利还是月利,应当按照利息约定不明来处理,利息部分应当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条上有约定利息“1分”,不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利息属于年利“1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借条上有约定利息“1分”,不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该利息属于月利“1分”。
该案审判法官支持第三种观点。
借条载明利息“1分”,借贷双方对此虽有不同的理解,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债权人将款项借给债务人,既然约定了利息,则该笔借款肯定不属于无偿帮助,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并承诺利息按“1分”计算,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的合意,现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利息约定不明,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另外,若按照年利1%计算,则该笔借款的利率远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显然有悖常理,不符合生活实践。所以,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月利1%更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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