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1日从省高院获悉,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成都中院对罪犯张志军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张志军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中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志军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20年10月28日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的6名近亲属提出申诉。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21年12月31日改判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因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持尖刀捅刺女婿邹某及邹某父母邹某海、杨某芬,致3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张志军在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作为长辈本应冷静对待,理性处理,但其却失去理智,持刀行凶,在短短的数分钟内连续刺倒3名被害人,所刺皆为胸腹要害,行为毫无节制,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虽然张志军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核准死刑。
成都中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张志军会见了其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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