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人员无证行医 医院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医院违规将某科室出租给非该机构人员,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一诊所未取得相关执业许可,擅自为多名孕妇实施产前诊断和筛查,被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一医院部分科室工作人员无证行医,被警告、罚款并吊销执业许可证……14日,省卫生健康委公布2021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选取其中5起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省卫生健康委提示广大群众,若发现有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请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也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
案例1
医院出租科室非法获利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时,在该院某科室发现《科室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3份文件。经查实,该医疗机构将碎石科出租给非该机构人员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诊疗活动,获得提成收入6540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400元的行政处罚。承包该院碎石科人员被另案处理。
·小提示
个别医疗机构无视法律规定,通过出租临床科室的方式非法获取利润,由承包人对科室诊疗业务全权管理,存在极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各医疗机构要提高依法执业自律意识,严格诊疗业务管理。
案例2
擅自开展产前诊断诊所被警告罚款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诊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诊所的诊室内放置了一台B超机,在该B超机超声工作站系统发现有多份超声检查报告提示“胎儿心脏未见重大结构异常”“共同动脉干(CAT)并室间隔缺损”等内容。经查实,该诊所未取得超声产前诊断(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擅自为多名孕妇实施超声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以上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328元、罚款81312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从事产前诊断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不得开展相应技术服务。人民群众在选择产前诊断和筛查机构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就诊。
案例3
部分科室人员无资质医院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南充市高坪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后,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医院突击检查,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科室工作人员无法出示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经查实,该医疗机构存在聘用两名未取得医师资格、1名未取得药师资格的人员、两名未在该医院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医师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唐某伪造病历资料等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充市高坪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警告、罚款4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伪造病历资料被另案处理。
·小提示
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医疗安全隐患。
案例4
未对敏感器官进行有效防护医院被警告并罚6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松潘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在对1名7岁儿童行X射线检查时,未对其颈部(甲状腺)敏感区域进行有效防护。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松潘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小提示
X射线检查作为临床常用的放射诊疗手段,为疾病诊断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同时辐射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因此,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检查时,应当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甲状腺、性腺等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如医疗机构未给予防护,受检者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防护。
案例5
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被罚款31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石棉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遂责令其及时申报。2021年1月,石棉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经查实,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作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棉县卫生健康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同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坚决杜绝不整改、假整改。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组织体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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