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由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广元“4.28”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贾某华等1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某生等3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鉴于何某成等12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据认定的犯罪事实连带赔偿生态损害费用人民币2316573.96元。
宣判现场
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及利州区宝轮镇一带村民贾某华等10人长期在嘉陵江、白龙江以及陕西汉江等天然水域通过电捕、网捕或排钩钓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与阆中某鱼店工作人员吕某松等6人事前通谋形成固定合作关系,吕某松等人“订单式”收购昭化一带非法捕捞的野生鱼,运输回阆中销售,形成了“捕-运-销”地下黑色产业链,同时贾某华等人还向本地经营鱼餐馆和水产品店的罗某生、赵某均、白某刚等人供应野生鱼,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查获的渔获物中包含4条国家二级水生保护野生动物大鲵。
嘉陵江、白龙江、汉江均是长江的重要支流,也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贾某华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该案系广元建市以来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也是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第二批督办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公安部与农业农村部全环节全链条重点打击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利州区检察院就高度重视,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保证了案件的准确定性。案件审理过程中,利州区检察院针对非法捕捞犯罪高发以及市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分别向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职,确保国家禁捕政策落到实处。
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收购野生渔获物犯罪行为,及时唤醒公众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意识,切实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
增殖放流现场
宣判前一天,利州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来到白龙湖,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使用涉案人员缴纳的生态补偿款购买的60000尾鱼苗被放归自然。利州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两剑齐出,既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又实现对受损流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守护长江中上游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安全和广元市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典范城市贡献检察力量。
(利检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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