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涉老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提示
代言人不得推荐未使用过的商品
近日,根据《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范围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发出涉老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提示。
提示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实广告主的身份与相应的经营资格、核对广告内容。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各广告发布单位要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严把广告发布关口。要针对涉老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广告行业组织要积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促进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提示:老年人要正确健康养生,保持良好心态和平静情绪,理性消费,不盲目使用保健品,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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