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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商欠薪快递公司应该支付工资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因区域代理商未足额支付自聘员工报酬,某快递公司被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要求支付代理商员工工资等。该公司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遂以代理商员工为被告、代理商为第三人诉至邛崃市法院。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该快递公司与代理商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工资差额等。

      

      案情>未足额拿到工资 他该问谁讨薪

      

      2020年8月,邛崃市某货运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李某发现快递行业有利可图,于是找到某知名快递公司,打算做该公司的区域代理业务。2020年8月10日,李某的儿子李某阳与该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签订了一份快递业务区域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某货运运输服务部在邛崃市东虹路区域从事该公司的快递业务,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合同签订后,某货运运输服务部向快递公司交纳了2万元风险保证金。快递公司按每件0.7元的单价,每月将报酬支付给李某阳。

      

      2020年10月,闵某应聘到某货运运输服务部从事快递工作,约定报酬为每件0.8元,因快递公司按每件0.7元计算,差额0.1元由货运运输服务部补足。

      

      2021年6月,闵某未足额从李某阳处拿到报酬,遂通过微信向李某阳索要,双方因对票据认定不同而发生争执。随后,闵某通过工作微信群向黄某索要了货运运输服务部等资料,并表示自己将和李某阳解决拖欠报酬一事。在聊天过程中,黄某说:“区域是承包给他(李某阳)的,你和他才有关系,和公司没有关系的。”闵某告知黄某:“所以我就是要找他嘛,只有麻烦你一下。”

      

      令快递公司和黄某没有想到的是,2021年9月7日,闵某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快递公司及货运运输服务部向其支付2021年6月和7月工资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今年1月10日,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快递公司向闵某支付2021年6月至7月工资差额2276.5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83.71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385.97元,共计30146.26元。

      

      无缘无故“躺枪”,让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很是郁闷,随后,快递公司将闵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并追加货运运输服务部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快递公司与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裁决书认定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

      

      判决>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快递公司认为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错误。第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区域代理关系,第三人已获授权在特定区域从事快递服务经营活动。第二,被告闵某与原告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被告的工作是受第三人安排,工资也由第三人支付。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被告闵某辩称,自己在日常工作中一直着原告的工作服,并通过原告的微信群和APP进行接单和派件。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李某阳的陈述,自己的劳动报酬是由原告统一核算后,再通过李某阳进行发放。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从主体资格、管理性、人身从属性以及劳动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该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快递代理合同,第三人向原告交纳了风险保证金。同时,原、被告之前微信聊天记录也反映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是知晓的。因此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邛崃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被告闵某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认定劳动关系,需考虑管理性、人身从属性等因素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春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的认定,更要从主体资格、管理性、人身从属性以及劳动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快递公司与某货运运输服务部是基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就快递业务签订的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合同之后,某货运运输服务部雇佣闵某从事快递工作,快递公司并没有参与其中,在这期间,快递公司既没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对其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因此,快递公司和闵某之间并不具备劳动部规定的上述情形,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622/2610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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