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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卖文物“一条龙”3人领刑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施工过程中挖到文物,以为秘密转移就可以发横财,最终3只“黑手”落入法网……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倒卖文物罪案,3名被告人均领刑并被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某学和成某明系建筑劳务公司土建施工员,邓某某系机械司机。2020年9月11日,3人在某项目土方施工中,挖掘出一座古墓葬内的宋代文物陶俑、陶罐共计8件(套)。3人对此打起了“歪主意”,决定先秘密转移藏匿。随后,邓某某将部分文物倒卖。

      

      2020年10月15日,项目施工队挖出两块刻有墓志铭的明代墓碑,现场管理人员和倒场管理人员(另案处理)想卖掉,邓某某便作为中间联系人联系卖家,最终以1800元售出墓碑。2020年12月15日,项目施工人员再次发现古墓,成某明和邓某某再次迅速将古墓内的13件明代文物进行转移,并对古墓进行回填。

      

      没多久,民警接到报警并迅速达到现场,成某学、成某良交出藏匿文物13件。经鉴定,成某学、成某明、邓某某盗窃、倒卖的文物中,含11件(套)三级文物、1件(套)二级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较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明、成某学、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国有文物。其中,被告人成某明、邓某某盗窃二级文物1套,三级文物14件(套),一般文物4件;被告人成某学盗窃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4件。3人盗窃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成某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文物,却予以窝藏,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情节严重,另构成倒卖文物罪。

      

      最终,被告人成某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成某学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法官提醒

      

      我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先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与勘探。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文物,须立即向施工单位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任何人员或单位都不得瞒报、迟报、漏报,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616/2607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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