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特殊的“离婚”案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近日,威远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离婚”案,让人诧异的是这对夫妻是表兄妹,两人还生育了两个孩子。结婚7年后,明白自己系近亲结婚的表妹选择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最终,法院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

      

      案由

      

      表兄妹结婚7年,表妹起诉离婚

      

      法律明确规定,近亲不能结婚。难道他们不知道?庭审中,28岁的原告曾女士诉称:她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系亲兄妹关系,她与被告是表兄妹关系。2011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生育一对双胞胎,其中小儿子为智力三级残疾。2015年3月4日,两人隐瞒近亲关系在威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不久,双方就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教育问题时常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9年5月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才知道与被告系近亲结婚,违反法律关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同居期间两人生育双胞胎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用8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庭审中,33岁的被告潘先生辩称,他的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便去世了,他与原告确实是表兄妹关系,但他不知道近亲不能结婚,登记结婚时也没有说近亲不能结婚。

      

      调查

      

      二人系表兄妹,其婚姻属无效婚姻

      

      在曾某与潘某的婚姻关系上,法院依职权对被告的堂叔及被告户籍所在地村干部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村干部保管的该村《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居民户)》以及曾某与潘某两人户籍地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目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系同源于父母的全血缘兄妹关系,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二人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二人结婚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同时还明确指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隐瞒该关系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的强制性规定,二人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婚姻无效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

      

      两人婚姻无效,母亲给付孩子抚养费

      

      庭审中,潘先生表示,原告自2018年3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回,两个孩子与被告一起生活至今,原告未尽到抚育两个儿子的义务,故他要求原告支付这几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他要求原告一并抚养或一人抚养一个。

      

      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原告承认自己自2018年离家外出后,未支付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但愿意一次性支付两个孩子2022年5月前的抚养费用共计5万元。

      

      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三款“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协议,应当一并作出判决”之规定,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数额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与婚姻效力的认定一并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两个孩子自原告离家后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并由被告直接抚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改变两个孩子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故对被告主张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或一人抚养一个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因原告自2018年离家后,既未直接照顾及教育所生两个孩子,也未尽到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关于“无过错方”原则判决,以及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当年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两个孩子2022年5月前的抚养费共计5万元。对于两个孩子2022年5月起的抚养费,判决由原告每月向两个孩子支付抚养费各750元。其中支付大儿子的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时止,小儿子因系智力三级残疾,对其抚养费,给付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指出: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一起典型近亲结婚导致的婚姻无效。

      

      审理此案后,办案法官称,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禁止近亲结婚,一方面是出于优生学的原则: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另一方面也是伦理上的要求,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混乱。

      

      顾勋 高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616/260778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