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拒绝为肇事者“买单”,而后者又无力承担经济赔偿,死者家属面对这样的窘境,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记者从蒲江县法院获悉,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肇事者虽系醉酒驾驶,但保险公司仍应按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终,该案通过蒲江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调解结案。
肇事者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虽然投保了车险,但保险公司以刘某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另一边,受害人家属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108万元。
交调委受理该案后深入调查分析,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并表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刘某虽系醉酒驾驶,但保险公司仍应按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先行赔付后再向刘某追偿花费时间较久。刘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交调委迅速组织调解并给出意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刘某分期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支付给保险公司,这得到了各方一致认可。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考虑到刘某分期支付有逾期的可能,蒲江县法院又申请司法确认,减少当事人诉讼发生的可能。
蒲江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特邀调解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避免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又通过诉讼向当事人追偿的情况发生,是落实“衍生案件”治理的充分实践,既保障了受害人家属权益,又考虑到肇事者的困难,传递了司法温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实习生 廖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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