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走进浔栖江南生态修复基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熊某某、杨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处熊某某、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熊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关于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已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5.48万元。
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熊某某和杨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在广安市广安区某镇某村采取机器切割的方式将砂岩切割成墩石,再将墩石精加工成精条石、路沿石、薄片石等石材产品进行销售牟利。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核实认定:熊某某、杨某某开采砂岩资源量为5979立方米。经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熊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砂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65.48万元。
案发后,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以熊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为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熊某某和杨某某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5.48万元。
据广安区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审判长杨君介绍,本案中,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65.4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考虑到熊某某、杨某某归案后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退还经济损失,遂酌情从宽处理,故该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珍惜环境资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一名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和单位,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谭颖 陈鑫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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