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薛某于2014年7月1日到某环卫公司从事道路清扫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2015年4月23日,薛某在清扫垃圾时跌入雨水井受伤,经诊断为颈部、腰部损伤,T12、L1压缩性骨折。薛某于2015年10月17日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时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薛某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仍未痊愈,在受伤后的近两年时间内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除工伤之外,她还同时治疗了其他自身原有的疾病,其提交的住院病案以及医疗费票据,证明了各阶段各项治疗费用。
2018年1月9日,某环卫公司以薛某连续旷工15个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薛某申请仲裁,后因对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环卫公司为其安排工作并支付2017年4月至今的工资、工伤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支付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莉)
【以案说法】
本案既涉及停工留薪期,又涉及医疗期认定的问题。司法实务中,这两者很容易混淆。
对“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作了具体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如有必要经申请审批可延长12个月。所谓“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实质上是一种解雇保护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综上所述,因工负伤是由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劳动者在治伤或因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生活或劳动权利的义务,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工伤职工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因治疗其他疾病连续住院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依然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莉 宁夏法治报记者 钟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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