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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提示:网上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能也会涉罪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2021年,东胜区检察院办理了2起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分别通过微信、淘宝网店铺,购买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野生黄羊角制品各一只,并通过某某快递收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专业鉴定所鉴定,涉案动物为苏卡达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动物制品为黄羊角制品,黄羊(蒙原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陆龟和黄羊角出售者均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网上购买动物及其制品时,不要完全听信于商家,要注意甄别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若你明知购买的对象是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出售、买卖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同时,在购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贪图利益,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喜好,一定要守住法律红线。

      检察官普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美丽家园。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5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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