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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帮凶,人生染污点追悔莫及!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组织性强、分工明确,越来越呈“产业化”发展态势。其中,被害人被骗后,诈骗分子一般需要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来转移赃款。近日,李某为挣高额“外快”,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开设了多家银行账户一类银行卡出售给“卡贩子”。这些账户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多起诈骗犯罪活动中的资金流转。李某最终沦为了犯罪的帮凶。日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情介绍:李某想找来钱容易、来钱多快的兼职,就加入了各种发兼职广告的微信群、QQ群,在其中挑中了一个写着“躺着也能赚钱,时薪,日结”的刷流水兼职。李某面对“卖卡”丰厚的报酬,不劳而获的心理占据了上风,于是李某办理了三张银行卡联系了“卡贩子”,并被“卡贩子”带到某地宾馆。“卡贩子”将李某银行卡、手机、电话卡、U盾、密码等收走,并派人专门看管李某,随后操作李某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然而事后,“卡贩子”只付了路费,承诺的高额报酬直到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都没有兑现。

      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李某明白了自己的行为不单单是卖几张银行卡那么简单,而是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李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背负刑事犯罪前科让自己本该充满光明的未来蒙上了一层阴影。

      检察官提示:

      贪小便宜吃大亏,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特别提醒大家,切勿相信网上刷流水能挣钱可以“躺赢”的谎言,找兼职要眼明心亮、渠道正规、合理合法,不要报侥幸心里,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切勿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4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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